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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气净化器检测

空气净化器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分别是什么? 

空气净化器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分别是什么?立航检测空气净化器检测专家团队先后参与国际标准IEC TC59 PT63086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性能测试方法》、国标GB/T 18801-2005《空气净化器》、中国质检协会《新风净化机颗粒物净化性能分级》和《新风式空气净化器颗粒物净化性能分级》等标准的起草和实验工作,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,为大家准备了空气净化器检测相关的标准要求,供大家参考:

空气净化器标准体系及相对应的检测项目:

一、空气净化器安全性能标准:

GB 4706.1-2005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

GB4706.45-2008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》

二、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标准:

GB 36893-2018 《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(2019年12月01日实施)

GB/T 18801-2015《空气净化器》

GB 21551.1-2008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、除菌、净化功能通则》

GB 21551.3-2010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、除菌、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》

三、空气净化器检测项目:

空气净化器质检报告(包括空气净化器电气安全及净化性能检测)检测项目如下:

1、电气安全(电器安规)

2、洁净空气量(颗粒物、甲醛、甲苯、苯、氨、TVOC等)

3、累积净化量(颗粒物、甲醛等)

4、功率(净化能效)(实测功率、待机功率)

5、净化能效

6、噪声(声功率级)

7、除菌性能(白色葡萄球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、大肠杆菌、空气自然菌、黑曲霉、噬菌体、流感病毒、肠道病毒等)

8、有害物质是放量(臭氧、TVOC、PM10、紫外线、臭氧24小时增量)

9、去除率(甲醛、甲苯、苯、TVOC、颗粒物、PM2.5、CO2、NO2、SO2等)

10、负离子浓度(负离子)

11、除臭性能检测(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氨气、硫化氢、乙醛、醋酸等)

四、下面分别对空气净化器安全和净化性能进行解读:

安全性能标准:

安全标准方面,GB4706.1-2005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通用条款。而GB4706.45-2008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》则对空气净化器这个分类产品的特殊方面做出了要求。

整个安全标准体系的设置是针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安全。标准主要针对空气净化器的防触电、功耗、过载温升、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、潮湿环境下的工作、非正常工作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、机械强度、结构、元器件、电源连接、接地措施、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、非金属材料、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。

净化性能标准:

关于GB/T 18801-2015《空气净化器》的解读

2015年9月15日发布的GB/T18801-2015《空气净化器》国家标准,是该标准的第3版,第二次修订。

1、使用性能

净化能力反映净化器的实际工作能力,称为洁净空气量(CADR),以单位时间内可以净化空气的体积来表征,单位是立方米每小时,m⊃3;/h。要求:

(1)净化器针对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%;

(2)同上,净化器针对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%;

(3)净化耐久性。净化器能够使用时间的长短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一个参数和指标,而其使用时间长短可以用净化器滤网能够吸附污染物的多少来衡量,用累积净化量(CCM)来表征,单位为毫克,mg。通过该指标,消费者能够对比市面上空气净化器的使用时间做到一个横向对比,从而为购买提供参考。累积净化量的要求:

①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0mg,其分级指标见表1。

②甲醛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mg,其分级指标见表2。

2、健康指标要求

健康指标要求是源于产品使用的特殊性提出的,充分考虑使用过程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。标准的健康要求指产品工作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,以及除菌、抗菌能力,具体要求如下:

(1)臭氧浓度排放

在特定的环境中,净化器运行24h后,在距空气出口50mm的位置测量,臭氧浓度百分比不应超过5*10-6。

(2)有害物质释放

净化器运行时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。

(3)微生物去除

净化器对微生物的去除率应不小于50%。

(4)噪声

净化器属于长期运行器具,其运行时产生的声音大小,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。净化器正常运行声功率级噪声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
3、空气净化能效

能效直接反应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水平,净化器的净化能效分为两个部分,即运行时的功率消耗和待机状态的功率消耗,具体要求如下:

(1)净化器待机功耗应不大于2.0W。

(2)颗粒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2.00m⊃3;/W.h,其分级指标见表5。

(3)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0.5m⊃3;/W.h,其分级指标见表6。

4、检验规则
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,出厂检验是每台必查的例行检验,只对安装中可能发生问题的项目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。净化器出厂检验项目见表7。

型式试验是产品的定型检验,是对产品设计的总体检验,标准中所有的项目,以及GB4706.45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》安全标准中的全部项目都应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才可定型生产。为了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,每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,对于停止生产一段时间,需要恢复生产的产品,要在型式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。

5、标志要求

标志是产品最主要的特征说明,同时是消费者选购和安全使用的重要信息,也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,标准除了对通用性标志的要求以外,还增加了净化器特征性能的标志要求。目的就是规范产品标志信息,避免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,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
性能特征标志作为器具的使用说明,应符合GB 5296.2《消费者使用说明第2部分: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》的要求,同时,应包含下述内容:

-洁净空气量(CADR目标污染物);

-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(CCM颗粒物);

-气态污染物的累积净化量(CCM气态污染物)(选标);

-净化能效;

-噪声;

-适用面积(选标)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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